返回广西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桂林市平乐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平乐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通知
2006-08-01 08:55  文章来源:平乐县经济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平经贸字[2006]8号
各酒类经营企业: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根据桂林市商务局的布置,自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起我县酒类销售全面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以下简称《随附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它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规定提供《随附单》。

  二、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将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区商务厅指定工厂统一监制,酒类经营企业可到市商务局购买,也可到我局购买。(价格:每本7元五角)

                               平乐县经济贸易局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联系人: 刘励勤 电话: 0771-5304648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 010-51651200-619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