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乐县经济贸易局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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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1 08:55 文章来源:平乐县经济贸易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平经贸字[2006]8号
各酒类经营企业: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根据桂林市商务局的布置,自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起我县酒类销售全面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以下简称《随附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它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规定提供《随附单》。
二、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将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区商务厅指定工厂统一监制,酒类经营企业可到市商务局购买,也可到我局购买。(价格:每本7元五角)
平乐县经济贸易局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