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平乐县工业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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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2 09:58 文章来源:平乐县人民政府文件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企业、客商、大中专院校、科研所和个人来平乐县投资,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结合平乐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乐县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工业企业(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产业导向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投资者 (包括平乐县内的投资者) 。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的产业(国家与自治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林牧副渔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的精、深产品开发;
(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如:轻纺产品、高仿真化纤生产、棉、毛纺深加工技术与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三)农用工业、医药工业、精细化工;
(四)新型建材和节能建材;
(五)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六)高科技含量的电子产品;
第三章 税收优惠办法
第四条 对设在我县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从本暂行办法公布执行起至 2010年期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按25%征收。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第五条 对设在我县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设在平乐镇、二塘镇、沙子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新办的特色农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来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一条 其它新办的企业,除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关联方购置、租借和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超过25%或者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新办企业外,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凡是符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又符合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即减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上述新办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且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第十四条 本章税收优惠办法中未详尽部分,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办法执行。以上税收优惠兑现,由本县税务机关严格按国家税收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要以招、拍、挂方式方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款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即96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投资者,派专人跟踪帮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实行挂牌保护,享受县领导联系项目和委派科局级干部跟踪服务的优待。
第十七条 投资者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优先续期使用该宗土地。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十八条 落户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可享受如下优质服务:
1.简化报批手续:投资者在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在报批要件齐备的条件下,能当日办结的当日办结,不能当日办结的,属县级审批权限的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并由专人跟踪服务。
2.对落户工业集中区投资8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者(董事长、经理)给予发放绿卡,持卡人及所属企业享受县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绿卡待遇。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平乐县新办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所需的用水、用电及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优先安排设计装配方案,待设计方案确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优先安排装配,用水入户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户口政策,凡来到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外来投资者或从县外招聘、引进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平乐县内有合法固定住所,需办理平乐县的城镇居住户口,有关部门依照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其个人档案可保留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其子女可以优先择校就读。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涉及行政许可和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正在办理前置审批时,由工商部门先行办理登记注册,核发注明经营范围:“XX项目筹建(取得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为三个月至一年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在平乐县内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对其应审批管理的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审批制度。企业呈送给主管职能部门的报告,请示(提交资料齐全后),能当日答复的当日答复,不能当日答复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或批复给企业。特殊情况需要调查了解的,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在工业集中区外新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或经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另可“一企一议”。
第六章 投资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凡在平乐县辖区内进行投资开发经营的国内外客商(包括平乐县内的投资者)在本县各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证照等手续时,收费项目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平乐县内的及外来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待服务并收费。如有违者,投资者可直接向物价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在平乐县的中外投资企业拉赞助、集资或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执法部门利用执法检查,在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外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客户档案,并将投资者名单提供给公安部门,将其列为治安服务对象,确保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第七章 新办工业企业(项目)奖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从县财政及其它渠道筹集资金专户设立工业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平乐县的工业经济。对符合国家土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投资者:
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的奖励实行“一企一议”;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县招商局、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组成考核组核定。
第二十九条 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建成投产有税收产生后,自投产之日起,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按下列不同比例奖励三年:
(一)第一年按现行财政体制所缴纳增值税属地方本级财政留成部分80%给予奖励。
(二)第二年按现行财政体制所缴纳增值税属地方本级财政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
(三)第三年按现行财政体制所缴纳增值税属地方本级财政留成部分40%给予奖励。
企业投产后取得第一笔收入起达到或超过半年(按会计年度算)的为计奖第一年,不到半年的可选择次年为计奖第一年。
第三十条 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建成投产有税收产生后,自投产之日起,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所缴纳增值税属地方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奖励三年(计奖年划分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一企一议”优惠政策新办工业企业(项目)或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不享受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奖励政策。投资者兴办的水电站、石场、砂场、锰矿开采等资源型工业企业,不享受本优惠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办工业企业(项目)或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的认定由县工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年终结算,次年三月底前兑现完毕,计奖业务由县财政局、招商引资局具体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项目)、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含生产直接用运输工具)、地价款。
第三十四条 平乐县招商引资局负责平乐县对内对外招商引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部门职能分工,由发改、物价、经贸、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劳、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具体内容分别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暂行四年。在执行期中凡国家和自治区及桂林市对国内外投资企业或投资者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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