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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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6 19:41 文章来源: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也就是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随附单》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要一货一单,单随货连、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日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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